诉讼离婚的法律知识要点之举证须知
一、证明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(一)证明原、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,如结婚证、婚姻关系证明书、户口本以及身份证。
(二)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,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。
(三)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,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。
二、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
(一)如涉及家庭暴力,应提交法医鉴定,提出证人。
(二)如涉及吸毒、赌博行为的,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;涉及行政处罚、刑事犯罪的,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。
(三)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,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、子女出生证、居住证明、相片或居委会、村委会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。
(四)因重婚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三、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
(一)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,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,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。
(二)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,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随母生活的相关证据。
四、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
(一)证明有房产的,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、缴款发票或出资证明。
(二)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,应提交银行帐号、开户行名称;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,应提交股东代码、资金帐号、开户的证券机构名称;证明有车辆的,应提交行驶证、车牌号。
(三)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,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、出资证明等。
(四)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,除提交借据以外,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。
(五)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,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。
五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,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。
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地处云南省东北部,位于东经120度41分至103度33分,北纬25度20分至26度01分,东邻马龙县、沾益县,西连富民县、禄劝县,北接会泽县、东川区,南与嵩明县接壤。全县总面积3598平方公里,辖6镇11乡,173个村公所(办事处),1688个自然村。1998年底全县总人口481526人,其中农业人口454250人,非农业人口27276人,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21.45%。寻甸于1979年12月成为回族彝族自治县,是全省73个贫困县之一,现有省扶贫攻坚乡5个,到98年底还有3.9万人未脱贫。县境内地形中部和北部偏高,西部与东南偏低,有大小山峰90余座,最高海拔3294.8米,最低海拔1480米,县城仁德镇海拔1874米。山区、高寒山区占总面积的87.5%。在群山与河谷之间,有大小不等的坝子80多个,面积20余万亩,其中万亩以上的坝子有5个,是水稻、玉米主产区。耕地面积58万亩,森林覆盖率27.27%,水利化程度36%。